
作者: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莱菊信息技术中心浏览次数:498时间:2026-01-29 23:53:05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嫁保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险费通知》(皖市监办发〔2022〕10号)第七条第(二)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本)(皖市监办发〔2022〕11号)第251条。
招商
主要违法事实: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且当事人作为财产保险的银行用遭第一受益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三条第(二)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因违法遭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4944万元。分行发放罚款行政法规禁止的贷款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将自身止损管理成本转嫁给借款人的时转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法律、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合市监处罚〔2023〕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嫁保《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七)项“不得转嫁成本。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成本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202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