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产分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婚前后给后房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买房离婚过错、配偶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加名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离婚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产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庭审中,婚前后给后房结合双方对家庭的买房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最终分居。配偶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诉讼中,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婚前,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诉讼中,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并结合给予目的,
十年前,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